摘要
征地补偿作为征地过程中的核心经济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对象的利益与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从无偿、无限期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变革过程,而征地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10多年来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征地补偿采用行政手段、产值倍数补偿作为补偿标准正是这种体制下的产物。以年产值倍数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实际都是通过征地途径获取用地的情况下,国家一边以计划经济形式征地,一边以市场运作方式供地,征地与供地前后利益空间巨大,国家利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剪刀差,成了这种双轨制的最大受益者,而农民利益则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
出处
《经济论坛》
2007年第1期115-117,共3页
Economic Forum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03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