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范、化解国有银行长期积累的巨额金融不良资产的潜在风险,1999年,国务院审批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约14000亿元金融不良资产,并明确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的经营目标。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为做好对其的评估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业进行了大量探索,财政部也下发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在评估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出处
《经济论坛》
2007年第2期111-113,共3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