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特点,是解释主体弱体化、解释过程行政化、解释内容抽象化、解释体系自体化。我国司法解释模式改革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回归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活动或立法解释解决。二是改革个案解释制度,完成司法解释主体、载体和程序的转换,由“法院解释”转换为“法官解释”;由“批复解释”转换为“判例解释”;由颇具行政色彩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转换为“司法判例发布制度”。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7-92,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