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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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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7年第2期50-50,共1页
关键词
童工
个体工商户
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经营活动
企业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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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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