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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与改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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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在某些产业里,由于存在资源稀缺性的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固定成本的沉淀性,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企业(垄断)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寡头垄断),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存在自然垄断的产业称自然垄断产业,如水、电、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海河运等。这些产业一般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垄断供应,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供给权,这就需要给予规制,即运用一定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制包括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经济规制是自然垄断最重要的规制,它指的是在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在的领域,为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公平利用,政府用法律权限,通过认可和许可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数量及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规制。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对自然垄断的经济规制,但规制也带来一些负效应,各国又都在积极探求规制改革的思路。本文拟运用规制经济理论,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与改革作一讨论。
作者 戴猛
机构地区 云南大学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0期4-7,共4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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