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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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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场笔录为行政诉讼特有之证据,属于书证。为了尊重行政权,保证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有效举证,法律应直接推定现场笔录具有完全的证据力,但法院应保留对其的司法审查权,应从现场笔录的内容与制作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
作者 常晓云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2期134-136,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修订2版)[M]冶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
  • 2[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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