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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出口退税法律机制的反思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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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1983年开始对17种产品及其零件部件试行出口退税政策,1985年出口产品退税范围扩大到除原油、成品油和无税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1986年又扩大了出口退税的深度,由过去只退最后一道环节的产品扩大为加退中间生产环节的产品,1988年又加退了一定比例的营业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行政性法规,到199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为止。
出处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0期35-38,共4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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