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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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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化工技术经济》 2007年第1期64-64,共1页 Chemical Techno-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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