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些发达国家认定驰名商标采用的是单一由司法机关认定的模式。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驰名商标意识不强,如不充分发挥行政认定的灵活性、主动性和高效性的优势来认定驰名商标,推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广泛开展,那么,我国企业的不少知名品牌就很难在国内外市场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与国际品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这对我国大多数知名品牌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未像某些发达国家那样对驰名商标认定采用单一的司法被动认定模式,而采用双轨制模式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认定根据2002年10月1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7年第3期22-23,共2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