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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法》并不影响述职评议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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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2006年11月7日《人民代表报》上读到《监督法叫停述职评议》一文。该文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述职评议.是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实行的个体监督,和刚颁布的《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应当停止。读后很受启发,但觉得作者的理由尚不足以服人,现提出点不成熟的看法.请商榷。
作者 隽明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7年第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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