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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限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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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该办法还特别规定,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2007年第2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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