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配合与协作的关系,以控制犯罪为直接目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既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又是一种监督关系,以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然而,从警检关系的实际运作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还是检察监督均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由此导致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均未能充分实现。我国应在侦查程序中加强辩护职能,建立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人权。在此前提下,以提高对犯罪的追诉效率为目标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45-149,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