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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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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99人经考试认定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公告: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7年第2期55-56,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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