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备、是否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在这种意义上,仍然如同国内司法体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成为这一机制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支柱。为了监督和管理WTO成员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定和建议,《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第22条被诉方不执行时“补偿与中止减让”,针对被诉方迅速执行、执行期限合理期限、正确执行建议和裁定、被诉方没有或不能执行时给予补偿、投诉方采取报复以及报复限度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DSU执行程序的规定相对简短甚至存在重大缺陷,特别是第21条的确认执行措施程序与第22条中止减让程序次序问题模糊不清,使得这一监督和管理执行的程序本身成为WTO执行争端中最大的执行障碍。自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执行次序问题首次凸现后,执行争端的数量持续增长,甚至影响到尚未发动执行程序的其他争端,一时之间WTO争端解决机制风起浪涌.执行程序乃至这一机制的效力和声誉遭到诸多质疑。本文在立足于分析DSU现有执行条款的基础上,特别研究了WTO争端解决中次序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未来参与类似的WTO执行争端谈判与实践提供指导。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