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第三人的确定原则与方法没有科学地统一。本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对“利害关系”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界定的原则与方法的指导下,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定第三人制度的目的,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本文主要阐述了对“利害关系”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界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分类的具体分析。
出处
《科技信息》
2006年第03S期114-1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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