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57-64,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