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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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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2期25-27,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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