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各国或地区对瑕疵公司的救济机制有公司法人格维护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扩张机制对我国而言,法律成本是最高的;维持机制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小于否认机制,但维护机制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应实行以维持机制为主、否认机制为辅的“双轨制”,并明确否认机制实行的瑕疵范围。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7年第1期53-57,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