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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企业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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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某自然人甲与某邮政局乙于2004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五年。根据劳动合同,甲担任乙邮政速递公司经理,劳动合同中写有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规定甲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的工作。期间甲于2005年4月设立了自己的快递公司,并于2005年5月与乙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吕星华
出处 《中国邮政》 2007年第2期58-58,共1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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