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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车辆肇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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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2年9月,被告李某向某机械制造厂购买了一辆已报废的吉普。该车报废前行驶证上的车主为某镇政府,机械制造厂是实际使用单位。2003年11月,被告孙某用自配的钥匙将该车“盗开”游玩,在某国道245公里处将原告严某撞伤,孙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1月,严某在追索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将肇事者孙某、车辆报废前车主某镇政府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作者 焦轩
出处 《汽车运用》 2007年第3期51-51,共1页 Auto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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