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中的逆向选择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担保作为集团公司为其控股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与发展困难的一种方式。然而,担保同样能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内部人攫取私有利益,掠夺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工具。本文认为约束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是在担保发生环节,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证明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担保发生环节存在逆向选择,并且这种逆向选择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造成主要危害。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从内部信息生产和外部信息生产两个方面,寻找解决担保逆向选择问题的方法。
作者 袁雷 时现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2006年第A02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West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2

  • 1谢清喜,王瑞英.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实证分析[J].经济评论,2004(4):113-117. 被引量:19
  • 2冯根福,马亚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自利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4,25(6):16-22. 被引量:26
  • 3冯根福.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上市公司治理的另一种分析框架——兼论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思路[J].经济研究,2004,39(12):16-25. 被引量:312
  • 4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134-141. 被引量:29
  • 5刘连煜.公司法理论判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 6王仲兵.由证券市场引发的对中国会计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1.
  • 7Canthlle, Mugnel and Julian Wright. 2000. How Do Firms Choose Their Lender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 13 ) : 155 - 189.
  • 8就我国立法而言,《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中有关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定义、成立、生效、履行、担保、转让、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定,其效力不仅及于一般民事合同,而且均及于商行为,都适用于商事合同,并构成商事合同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后,以商事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商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延伸和发展,实现了我国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对民事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共同规制.
  • 9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认为,"法律已明文禁止公司董事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则董事在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上无决定权.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在法律对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见《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第295页.
  • 10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性于这种情形.

共引文献10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