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真实”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但这种批评有许多不恰当之处“客观真实”在理论上不成立,不具有可操作性,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上始终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客观真实”的根本问题是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求,而不是应完全抛弃。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213-216,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