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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腔、戏曲作品与戏曲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由“《天仙配》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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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戏曲作品被搬上银幕荧屏之后,有时会发生涉及唱腔的著作权纠纷,200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天仙配》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戏曲电影作品上标明的著作权人往往只是制片人等有关主体,唱腔的设计者通常仅作为主演出现,唱腔的著作权问题被忽视了。在我国众多的戏曲作品中,对于一些著名唱腔,是能够找到证据来证明其设计者和表演者的,故应当由唱腔艺术家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作者 杨明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期58-61,共4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中国国学网”.《京剧旦角流派》,来源于http://confucianism.com.cn/Show.asp?id=4843,2006年12月26日访问.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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