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权利的行使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界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而内容的属实,就在于新闻工作者要能够严谨认真地倾听各方意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兼顾各方利益,同时能从促进问题解决的角度报道、评论,而不是情绪化地炒作。那么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名誉侵权呢?
出处
《新闻传播》
2007年第2期52-52,共1页
Journalism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