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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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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书记员聘任制改革和试点工作,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7年第2期33-33,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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