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后7月份,地处A省的甲公司为开展B省的业务,在B省的省会设立了分公司,并在当地招聘了一批员工。分公司设立后,甲公司在公司内部公开竞聘分公司的经理和财务主管,员工张某和陈某竞选成功,随后甲公司即下发文件任命张某和陈某为分公司的经理和财务主管,任期三年半,从2003年7月30日到2006年12月30日。张某和陈某到任后,与分公司的其他员工共同努力,在2004年及2005年均超额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2006年6月15日,张某和陈某突然收到总公司华北区销售经理荣某的传真,解除了张某与陈某的分公司经理和财务主管职务,张某和陈某不明所以,致电总公司询问,总公司答复按荣某的意见办理。张某与陈某在与公司多次交涉不果的前提下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06年7月15日在B省省会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总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济补偿金、工资、目标奖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审理,最后甲公司支付张某和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多元。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7年第2期57-57,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