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莫XX,某县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于2006年3月25日擅自在家中为病人蒋XX作甲瘤摘除术,术中损伤颈总动脉导致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县卫生局于2006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证实,莫XX从2002年7月以来就长期在家中接诊病人,每个月收入为100-200元,县卫生局经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后,于2006年6月23日对莫XX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融卫医罚字[2006]年第002号),认为莫XX因。未经批准擅自在家中为病人作甲瘤摘除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罚款1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3、没收封存的药品和器械;4、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莫XX不服此处罚决定,于2006年7月26日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依法进行了受理,被申请人融安县卫生局也在规定时问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具体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7年第2期41-42,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