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裁判的过程是法官主观认识的过程。首先,现有的理论与经验表明,在立法上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是不现实的。法律的确定性只是相对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模糊、不周延、滞后甚至漏洞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说.规定明确的法律也需要解释。其次,法官是法律从文本走向行动、成为现实的桥梁和中介,可以说,没有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法律将永远停留在纸面上和理想中。一定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与认识方式决定着一个裁判的结果状态,甚至于在现实主义法理学者那里,“这些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当然,法官的这种认识不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其要受到法律适用规则、先例判决、职业纪律等多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往往以要求法官遵守程序规则、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甚至是“错案追究”的形式加以保障和实现。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法官的主观认识对裁判结果形成的重要作用。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3-1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