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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的正当性基础 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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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转型时期.社会关系纷繁多变.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复杂样态。与之相随,社会主体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已逐步脱离单一层面的理解而被赋予了不同层面的期待。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常常面临着左右两难的境况。一方面。如果不折不扣地遵从现成的法律条文.单纯因循逻辑的演绎而获得的裁判.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回应而得不到广泛的认同.法官也会因此被质疑为机械的装置或是“自动售货机”:另一方面.如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并不纯粹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反而过多考量法律的目的、社会流行的价值观、民众的预期及道义诉求等法律规则之外的价值因素,则又会招致恣意和任性的诟病.甚至将之直接与违法裁判、司法不公等敏感话题相牵连。裁判的正当性问题.不仅意指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价值认可和自觉服从,而且.它同时也必然隐含了对裁判的工具理性的要求.即裁判在遵从业已存在的法律规则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内部程序获得,从而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出裁判之时,当规范与价值、理性与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诸多因素汇集到一起并争相影响裁判的时候.法官当作何种取舍,遵循哪些原则?裁判的正当性如何得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如何?怎样才能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本文试从人们惯常所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涵及特征入手.探究裁判背后所依存的形式正义及实质正义的追求,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
作者 杜月秋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8-42,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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