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上犯罪构成体系是作为注释刑法学层面的内容而存在的。司法层面上所要解决的是依据立法上所设立的犯罪的规格和模型对社会中的具体行为成立犯罪的确证。如果说刑事立法是先于刑事司法而出现的,它主要是根据以往的社会生活经验.通过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筛选后设立犯罪构成。那么对刑事司法而言,其任务就是面对正在发生并已成为事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评价和判断,其主要的工具就是司法上的犯罪构成。因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活动。而在立法上犯罪构成和司法上的犯罪构成上,其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客体的地位上。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