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独立概念提出并被普遍接受是20世纪70年代。《服务贸易总协议》对服务贸易给了明确的定义,认为服务贸易是一国劳动者向另一国际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的交易过程,并把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跨境交付,即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即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自然人流动,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存在形式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4)商业存在,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创立或维持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第4期38-38,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