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上海首次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地方立法要正确把握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以《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例,1991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由规划局、房地局和文管委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各司其职进行管理的体制。2002年,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考虑到《文物保护法》正在修订,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经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实施,不适用条例。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保护条例》维持了市政府议案中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保护条例》通过后三个月,《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该法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