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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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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时下社会上深受配偶一方“包二奶”、“养二爷”困扰的人们有了感情宣泄的途径。但历经五年有余,人们对这项规定越来越疑惑,损害赔偿请求权逐渐成了水中月、镜中花,这项名存实亡的制度的存废成了社会各界讨论的话题。
作者 马东红
出处 《南方论刊》 2007年第2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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