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金融监管者的“经济人”特性,金融监管可能存在的非理想化、腐败、低效率、高成本以及权力本身的性质等原因,加强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成为必要。这种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自身治理和社会监督等。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权的监督机制,除了从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入手,使现有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之外,关键是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推行金融监管问责制。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5-111,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