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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为民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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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该公司决定进口彩印包装制作所需四色胶印机一台。为此,某公司按规定向某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报批。2002年12月,该公司取得了省经贸委颁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据此,该公司向A海关申请免税进口胶印机1台,并于2003年2月21日获得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03年3月,该公司进口上述设备并投入使用。
出处 《中国海关》 2007年第1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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