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会制度建设不是一个新问题,西方国家几百年前已经出现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得以发展和完善。我国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年出台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但是,对于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商业文化土壤和企业发展历程的中国而言,建立以董事会为重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一个炽热的理论课题,而且还是一个探索性、系统性很强的现实问题。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21-24,共4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