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和任务。积极主动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对此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对串供、毁证、潜逃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诉讼活动工作中,对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其次,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落实从宽的要求。一是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1-1,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