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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断定”的侦查要适应“无罪推定”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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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以后,被起诉部门或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得不作撤案处理。探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一般采取“有罪认定”的方法,而在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阶段适用“无罪推定”原则造成的。在此,本人就反贪部门如何适应“无罪推定”原则,提高反贪案件质量,谈点看法。
作者 赵阳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10-10,1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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