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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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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天津市汉沽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在公司财务报销的手段,先后8次将29余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柴某某辩解称,其在任职期间为承揽工程支付了大量攻关费用,很多费用支出后没有票据无法正常下账,只能以变通发票的方法来充抵支出的费用,这些公款自己并未据为己有。
作者 刘维明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14-15,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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