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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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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这是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的一般规定。
作者 左杰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26-27,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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