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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伤害致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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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人才劳务市场内,与被害人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拉扯并动手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左眼外眦、左颞部等多处受伤。厮打中,被害人贺某某突然倒下,头后枕部着地仰躺地上。王某某见被害人倒地,未作任何处理,径自骑车离去。后经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至现场,被害人贺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伤情为生前伤,左眼外眦部伤情为拳击所致。后枕部伤情符合倒地所致。被害人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情绪激动,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原因。”
作者 尹东华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54-54,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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