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笔迹检验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嫌疑人为隐藏自己或嫁祸他人而采用伪装手段书写的笔迹。如一般伪装的笔迹、改变笔形的笔迹、套摹的笔迹、左手书写的笔迹、局部再现性的笔迹等。2005年11月,我院反贪局在办理刘某某涉嫌受贿案中,要求对一银行储蓄取款凭条中的取款人签名栏内的“姜山林”签名进行确认鉴定。检材是“姜山林”。通过对检材“姜山林”的检验发现:字行有左高右低的现象,字距不匀称;单字大小不相配,整个文字的书写熟悉程度有所降低;横画或横折起笔多左高右低,收笔有拖、甩迹象;行笔生涩、呆板、弯曲、抖动,时有停顿,笔画粗细不一;布局组字的结构松、散、乱,比例不协调,搭配不匀称,是典型的左手书写的笔迹。(见图一、图二)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习惯用右手书写,如换成左手书写笔迹时,由于大脑功能的分工和手臂解剖功能的差异,左手书写笔迹必然与右手书写笔迹不同,与其正常笔记有明显差别。所以嫌疑人便把伪装笔迹的主观愿望完全寄托在左手书写上。左手笔迹的检验着重研究的是左手书写的伪装笔迹。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1期59-59,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