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与其他类型的贿赂犯罪相比,特殊之处首先在于犯罪主体的差异。关于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有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仅限于“商品经营者”,并将“经营者”理解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而认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主体。但是,如果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理解,就会造成合法经营者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犯罪,非法经营者反倒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局面,明显有违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笔者以为,只要事实上成为商品经营者,不管其是否已经登记注册,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S期57-5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