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系某单位职工,2000年至2004年4月利用货车跑运输,委托其弟乙押车并联系业务。2003年12月30日,经征得甲同意,乙在广东以该车司机陈某的名字与某水果批发部签订运输协议,将1812箱、价值78278元的香蕉由广州运往兰州。运输途中,甲为还债,电话指使乙将香蕉拉回蓝田卖掉。2004年1月2日货到蓝田。当晚,甲将1812箱香蕉全部出售,获赃款4.75万元。之后,甲欺骗香蕉货主,称运输途中车坏在河南,香蕉变坏被处理,钱用作修车,不予赔偿。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X期34-3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