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的障眼法。因此,笔者建议应取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账外暗中”的限制性规定,只要上述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X期60-6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