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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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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胡某受聘一供电所,负责该供电所辖区一村的用电安全、抄表及收费工作。期间,胡某先后将所收的电费用于个人购房等。经供电所财务与胡某核对,截至2003年3月底,由胡某经手收取应缴但未缴给供电所的电费11.5万元。随后,胡某外出失去联系,供电所人员多次找其未果。2003年6月中旬,胡某电话委托其妹将房子卖出后归还供电所5.5万元。2003年9月24日,供电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200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向胡某的妻子提取剩余的电费6万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34-3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陈兴良.刑法解释评释全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816.
  • 2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939.549.472.
  • 3李希慧.刑法解释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83.88.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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