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高智能化,使得我国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规定侦查机关有权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这些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秘密监听监视、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搜查、秘密辨认和诱惑侦查等。由于特殊侦查措施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为此国家应权衡利弊得失,在法律上规定侦查职务犯罪所需要的特殊侦查措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47-5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