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鲍某系某铜业有限公司(私企)法人代表。2005年6月10日,鲍某邀约刘某到自己的公司来交易铜渣。双方以4100元/吨的价格达成交易,鲍某将总重量为35吨的铜渣过磅装车(尚未出厂门),刘某总共付货款14余万元。后鲍某得知铜渣市场价格上涨而心生反悔,与刘某协商是否适当加价,刘某以此次交易已完成而不接受加价。于是鲍某采用不开出门条的方式强行将刘某已经装好铜渣的货车扣在公司内,并以货款已收齐且未开据任何手续为由强迫刘某加价至9000元/吨,刘某不允,提出退货,鲍某拒不承认收货款事实,刘某不得已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后,鲍某继续隐瞒实情,始终不承认收到过刘某的钱,且迅速将赃款转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X期34-3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