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告料影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天地英雄》。根据各方有关该电影版权权利归属的约定,在巾园大陆地区,原告华谊兄弟对影片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9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原告西影股份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1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束经两原告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两原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2期8-8,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