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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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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您来信中提到的是表决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实表决涉及人代会的大部分议程。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大会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选举任免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有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也就是代表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由此可断言,表决权是每位代表必然运用到的权力。一个代表可能从来没提过议案建议,甚至在审议时也从未发过言,但他一定运用过表决权。
作者 佚名 陈今
出处 《人民政坛》 2007年第2期41-41,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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